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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15)


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更多慈善人士参与到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慈善事业中来,规范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的章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内,为特定的慈善项目而捐赠的款项。该款项,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本办法规定运作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委会系非常设机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四条  该“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与公共基金两种。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共基金是指由某组织或个人牵头发起、众多捐赠人响应的由零散捐赠而积少成多所构成的基金。该项基金的发起人应按私募基金的规定募集资金。
  第五条  独立基金与公共基金的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可享有冠名权。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
   (一)本基金会与捐赠人(或发起人)签订《“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
   (二)捐赠人(或发起人)将捐款划入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所设立的“专项基金”的名称、首笔捐赠金额和设立时限;
     (二)“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及直接成本的控制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应向所有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不刻制专门印章,对外一律使用本基金会的印章,盖章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由本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捐赠人(或发起人)选派,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商定。管委会成员不在本基金会和“专项基金”中领取薪酬。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指定一名管委会成员作为业务联络人,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筹资联络等工作。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筹集;
   (三)审定资助对象;
   (四)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报表,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履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应按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慈善项目的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但本基金会第一个五年则按照“秘书长五年承诺”执行);“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为筹集和运作“专项基金”所花费的款项系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开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捐赠额的20%以内(特殊情况除外),由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在协议中确定,在确定比例内,由管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后,按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度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
   (四)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单方面作出终止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财务总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