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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会人事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条 人员聘用原则:公开招聘、全面考察、岗能匹配、择优录用。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招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需提供真实的、最新的个人简历,包括工作经历和受教育经历、健康情况等材料,经基金会面试、考核合格后录用。
第六条 由综合服务部发出录用通知,录用人员填写《试用期业绩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试 用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新聘人员实行试用
期,试用期一般为1-6个月。
第八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使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正式录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第四章 入 职
第十条 正式员工须与基金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基金会根据国家和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由员工签字及基金会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其余员工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基金会有权在法律允许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会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劳动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部依据聘用《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部为新聘员工办理入职登记、人事档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聘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培训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培训,帮助新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综合服务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第十七条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综合服务部协同其他各部门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学习、考察等。凡已参加公费外派定向培训人员,应与基金会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限,如员工在服务期限内辞职,应按约定退还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综合服务部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年度工作全面考核。
第二十二条 员工考核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意见后,报秘书长审核,综合服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团结协助、遵纪守法等。考核分A、B、C、D四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1.试用期内,员工或基金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后,除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道德与行为规范、人力资源政策、项目管理和宣传、事业发展、财务部或基金会其他有关政策;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有权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离职手续。员工必须在约定的最后工作日前填写《离职移交表》并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归还公司物品,财产及相关工作资料,并且完成工作交接,结清财务账目,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根据岗位、职务实行固定月薪工资制,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基金会员工的薪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参照当地同行业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当月初支付员工上个月的工资。员工工资直接由财务人员按时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员工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章 假 期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报秘书长批准后休假,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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